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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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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

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 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九、 申请短期贷款,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 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

(一)信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只限于农户小额贷款和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1.保证担保贷款。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

2.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要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

3.质押担保贷款。办理质押担保贷款,要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质押比例要依据质物不同而分别确定,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

(三)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应集中由联社办理,主要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二、贷款按照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应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中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中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一般不发放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实行按项目管理。

三、贷款按照用途分为:

(一)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生活贷款。 (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贷款。

(三)农村工商业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业、商业企业贷款。

(四)其他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生产经营周期,即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过生产或流通过程,带着增殖流回到借款人手中的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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