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種族歧視之公約
通過日期:聯合國大會1965年12月21日第2106A(XX)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和批准
生效日期:1969年1月4日(按照第29條規定)
目的:
1.簡介政府對消除種族歧視所應有的責任。 2.鼓吹種族歧視是一種犯罪行為。
第一部份摘要:
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禁止並終止管轄區內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若有需要,締約國將以特殊的方式提倡多種族組織與運動。締約國應確保在執行所有法律時,防止任何種族歧視的發生,特別是那些脩關人權、社會權利以及政治權力等,比如參予公職的權利、享有國籍的權利、思想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工作權利與組織工會的權利。
種族歧視公約中也列出需要受到保護的人權,例如: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的權利、對抗暴力的保障、享受公平優裕的工作條件、住宅權利以及使用任何公共區域或服務的權利。所有的條例譴責不同形式的種族歧視並且鼓勵各締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以革除一切種族歧視:
第一條:譴責種族歧視並確保所有的種族都了解,
第二條:保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護某些族群,
第三條:譴責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
凡組織或宣傳活動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會受到譴責並且視為非法(根據第四條)。
第二部份與第三部份摘要:
第二部份介紹18位專家所組成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設立、他們的權責以及議事規則。這個委員會和本公約所提及的其他委員會有相同的性質。第三部份描述如何實施本公約以及任何締約國的退出方式。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每兩年於日內瓦開會一次,而最近的一次日內瓦會議是在2001年7月,會中討論脩關對美國以及斯里蘭卡兩國的抱怨與報告。
對抗種族歧視的國際研討會
第三次對抗種族歧視、外國人以及其他相關歧視的國際研討會於2001年8月在(Durban)德班市開會。在會中,締約國譴責發生在原住民同胞的種族歧視議題。
原住民同胞是目前世界各地中遭受最多種族歧視問題的人種。會中進行了幾場有關原住民同胞的論壇以及組織原住民同胞的法庭。在研討會中,一位來自馬來西亞的聯邦部長在報告中強調,馬來西亞沒有種族歧視問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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