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氧器子组项:除氧器进汽电动门、逆止门,放水门、加热蒸汽门等。 锅炉排污、疏水、放汽子组
燃料油系统子组项(包括燃料油泵和有关阀门等)
4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4.1 备品备件
4.1.1 乙方应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对主要设备或与主设备功能相同并接插兼容的替代品,其备品的供货期至少是设备验收后十年或该设备退出市场后5年(二者之中取时间长的一种)。当乙方决定中断生产某些组件或设备时,应预先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增加这些设备的备品备件。
4.1.2 乙方应对所供DCS进行在线联调、现场可用率测试(SAT)以及三年运行和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提供建议。
4.1.3 报价书中应列出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有详细的说明,以便甲方了解这些备品备件用于哪些具体项目上。
4.1.4 乙方用于DCS的标准组件如有改动,则在编制备品备件清单时应作相应修改。 4.1.5 乙方提供有关备品备件的保管资料,如存放期限、是否需干燥剂等。
4.1.6 所有备品备件的一些主要部件(如印刷电路板)在发运前,都应逐件进行测试,,以保证在DCS中正常运行。 4.1.7 具体数量见设备清单。
4.1.8 DCS每一种类的主要部件,也至少应有少量的备品备件。 4.1.9 乙方提供的备品备件中应包括对于软件包的升级和技术支持。 4.2 专用工具
4.2.1 乙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DCS所使用的进口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一套)
·专用测试设备 ·专用工具、夹具、卡具
4.2.2 除专用工具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的清单。
5 设计联络会议(DLM)
5.1 总体要求
5.1.1 召开设计联络会议的目的是及时协调接口设计,妥善解决技术问题和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5.1.2由于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有可能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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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计划外的DLM,乙方应负责筹办和参加这次会议。
5.1.3 在每次DLM之前二周,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以便甲方在会上讨论和确认这些技术文件和图纸。
5.1.4每次DLM结束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会议纪要。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2 设计联络会议具体安排 5.2.1 第一次DLM 时间:签定合同时商定 会期:待定 地点:待定
参加人数: 待定
会议日程:这是一次工程启动会议,买卖双方应通过磋商对下列内容进行讨论和决定:
·工程进度里程碑;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甲方审查批准或向甲方传递信息的文件和图纸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全部图纸、进度安排及为做好确认工作所必须的全部资料,包括执行合同规定的各个方面工作的详细记录;
·乙方提出单元控制室和电子设备室的土建设计等接口要求;
·乙方提出DCS接地要求和示意图、提出电源负荷要求及控制柜数量和安装要求; ·甲乙双方进行设计所需的互提技术资料的清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初步P&ID图和I/O清单;
·乙方介绍DCS初步(基本)设计方案,包括软件配置和硬件配置方案; ·讨论和确认乙方拟采用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讨论和确认乙方拟采用的软件功能范围,讨论和确认DCS系统软件;
·乙方提出为实现DCS功能所需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过程信息数据清单(初步); ·确定本次会议后约3周,乙方向甲方提供DCS端子排出线图的时间; ·甲乙双方的设计界面。 5.2.2 第二次DLM
时间:待定(或第一次DLM之后约4周); 会期:待定 地点:乙方所在地 参加人数:待定 会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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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乙方的请求,解释已提供乙方的技术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 ·甲方审查和批准乙方提交的DCS初步(基本)设计方案。 ·乙方硬件确认后冻结;
·协调DCS与其它控制系统的接口;
·确定本次会议后约2周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需要确认的调节框图以及顺序控制和保护逻辑图;
·参加会议的甲方人员将考察使用相同或相似DCS的有关电厂或乙方的设备制造厂。 5.2.3 第三次DLM
时间:第二次DLM之后约2周 会期:待定 地点:待定 参加人数:待定 会议日程:待定
·讨论和确认调节框图以及顺序控制和保护逻辑图;
·DCS设计与其它系统设计之间接口的最终协调,如电缆连接的设计; ·甲方最后审查和确认乙方的应用软件设计,即应用软件冻结。
·乙方提供并解释有关DCS的工厂检查和验收测试的规程标准,进度、项目、步骤和方法;
·讨论和解决双方设计中遗留的技术问题。
6 工 程 服 务 6.1 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乙方应指定具有丰富的同类工程技术经验的项目经理和工程人员各一名,负责协调乙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系统设计、工程进度、制造确认、编程和技术服务、图纸文件、工厂和现场测试、编制文件、启动、投运和现场系统可利用率测试等工作。要求项目经理从工程开始到结束始终对工程进行跟进,中途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因为其它的事情影响本工程的进度,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甲方声明,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离开。
6.2 工程设计
6.2.1 在设备和系统制造前,乙方应将设备布置图、子系统说明书、功能控制及逻辑控制图提供给甲方审核批准,以保证所供系统和设备能符合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 6.2.2 乙方还应向甲方和山东省工业设计院提交所有最终接口资料和图纸,以便甲方和设计院能顺利开展其设计工作。
6.2.3 乙方提交的系统结构图、功能软件资料、设备布置图、控制逻辑图、控制接线图和其它详图,均应随设计进程而更新,以便及时反映当前的设计进展。修改版本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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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形式在图标的版本栏内表示出来。
6.2.4 为了使甲方对DCS系统充分了解、DCS系统正常投运和便于今后的二次开发工作,甲方应参与DCS系统的软、硬件配置、编程组态和软件设计工作。
6.2.5 乙方应审查来自其它控制系统或其它供货商的资料,并提出其具体意见和问题,以协调接口设计并实现DCS的完整性。
6.2.6 DCS系统完成现场投运后,乙方还应提供反映在现场投运时作过修改的系统竣工图。
6.3 现场服务
6.3.1 按照合同规定,在完成所有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乙方应派出常驻工程现场的专家,以提供现场服务。
乙方派出的专家,在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接线、调试和启动期间,应负责监督和指导。 6.3.2 乙方派出的专家,还应负责对甲方的安装和运行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区分和安装设备,如何启动、操作及维护设备和系统。
6.3.3 乙方还应负责将DCS投入运行,并达到本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功能。 6.3.4 乙方应提供由其供应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安装检查、软件调试、维护和启动所必需的专用测试设备和工具。
6.3.5 乙方现场服务时间根据完成本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任务而定,即时间的长短以乙方能完成本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任务来决定。派驻现场的专家其日程表按工作需要编制。派驻现场的工程人员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和离开,不得因为其它的事情影响本工程的进度,如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甲方声明,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离开。 6.3.6 乙方的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在现场工作期间还应遵守现场工作的规定。
7 试验、验收和演示 7.1 总则
7.1.1 乙方在制造过程中,应对设备的材料、连接、组装、工艺、整体以及功能进行试验和检查,以保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和已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7.1.2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
7.1.3 进行工厂验收试验、演示和现场试验。
7.1.4 乙方应提供在甲方工厂进行试验验收的方案和费用,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7.1.5 在试验、检查和演示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硬件或软件,乙方都必须及时更换。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都应由乙方承担。更换后的硬件或软件还必须通过本技术规范7.2和7.3章节规定的试验和演示要求。
7.2 工厂验收试验和要求
系统在设备制造、软件编程和反映目前系统真实状况的有关文件完成后,乙方应在发货前进行能使甲方满意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
除规定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外,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厂进行各单独功能的试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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