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7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 G. W8 g4 G# h/ V0 g8 n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l$ | X; w% H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G( s: \\, r% A0 F4 I8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 A/ [5 r\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T% c( v5 @& u& {0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8 T5 [1 |$ }; j0 i( X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0 {; s6 V4 I4 D\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I3 W3 `7 J' L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 c4 X# K3 U\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r1 ^( {-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5 B8 d; n& Y%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Y1 r\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1 F7 y7 C- L' @) d (五)电子数据;3 T1 h6 R2 V: n; a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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