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械工业企业编号方法
机械工业企业填报的综合年报上端的“企业编号”,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工业管理部门,单列市机械局(公司)负责填写所属工业企业的“编号”。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填写所属成员企业的“编号”。“编号”不得由各工业企业自行填写。 企业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号,企业顺序号,厅、局(公司)号,行业号,经济类型号,重要性号,规模号,地市(或公司)号,计划单列市局号等共二十二位码组成。 重 规 省、市、厅 经济地市 单列市局 企业 编 企 业 行 业 要 城市 区 (局) 类型 (公司) (公司) 集团 性 模 号 填报方法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北京市 11 安徽省 34 四川省 51 天津市 12 福建省 35 贵州省 52 河北省 13 江西省 36 云南省 53 山西省 14 山东省 37 西藏区 54 内蒙古区 15 河南省 41 陕西省 61 辽宁省 21 湖北省 42 甘肃省 62 吉林省 22 湖南省 43 青海省 63 黑龙江省 23 广东省 44 宁夏区 64 上海市 31 广西区 45 新疆区 65
江苏省 32 海南省 46 浙江省 33 重庆市 50
二、企业顺序号:必须遵循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同一单位)内的“企业顺序号”不得重复的原则,即:两个企业不能使用同一个“企业顺序号”,以免造成混乱。原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二年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厅局(公司)的“企业顺序号”做过详细规定,为了保持相对稳定,原机械系统计算机“数据库”所储存的历年各工业企业数据不至于发生混乱,绝对不能变动。对于体制改变后新调整的部门及各个行业的企业顺序编号如下:
即 原机械厅、局(公司)所属企业的编号从1001编起, 原农机厅、局(公司)所属企业的编号从2001编起,
原仪器仪表厅、局(公司)所属企业的编号从3001编起, 原汽车厅、局(公司)所属企业的编号从4001编起,
单列市机械局(公司)所属工业企业的“企业顺序号”必须按本省机械厅、局(公司)统一编列的“企业顺序号”填列,不得另行编写。如有新增企业,其“企业顺序号”必须与本省机械厅协商确定,以免本省企业的顺序号出现重复。
企业集团的紧密型成员厂的“企业顺序号”,应由企业所在地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编号。企业集团不再对所属成员厂单独编号,以免造成编号的重复和混乱。
三、厅(局、公司)号:继续延用过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工业厅、局(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的编号。 即 机械厅、局(公司)1, 农机厅、局(公司)2, 仪表厅、局(公司)3, 汽车厅、局(公司)4, 重庆市 0, 上海轻工 5,新疆兵团 8。
四、行业号:由五位编码组成。为了满足对机械工业系统行业管理的需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的行业小类“四位编码”的基础上再加一位“英文字母代码”(详见“机械工业大行业及代码”)。 “五位行业号”,除第一位按我局规定填写英文字母外,其他四个号一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四位编码及相应的小行业填报。中机联只是对一些不能满足管理特点需要的小行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但并不影响国家标准《行业分类和代码》所取得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不得填报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小行业。
五、经济类型:代码规定为三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执行。具体分类见此目录第42页,具体解释见国统字〔1998〕200号文。
六、规模号:按照200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新的划分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从业人员数,销售收入,资产总计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填1,2,3。
划分标准:大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总计)4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2000人(含300人),销售额3000-30000万元(含3000万元),资产总额(总计)4000-40000万元(含4000万元);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总计)4000万元以下。
七、地市(公司)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根据所属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隶属关系进行编号,以满足本省、区、市管理部门的需要。
八、城市号:是用以反映机械工业系统工业企业在全国各个城市分布情况的编号,“城市”包括的范围,按质检局及国标委员会2007年11月14日发布的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国标(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城市范围填列。有些城市除包括市区外,还包括市管县(或县级市),如石家庄市,除包括六个市区外,尚包括井陉县等12个县及辛集等5个市。企业在井陉县与辛集市的均应填列石家庄市的城市号。必须指出,“城市号”是反映企业所在城市分布情况,它不考虑企业的直接管理部门是市机械局(公司)还是市属县机械局(公司)的情况,只要机械系统企业所在地是这个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就应按规定的城市代号填列。凡不在城市管辖的工业企业,包括不属于市管县、地区及乡镇所在地的企业,均以英文“Z”表示。城市号一经编定,不得随意改动。
单列市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不管是在单列市区内,还是在单列市下辖的县级市,均应填列单列市城市号,如瓦房店轴承厂应填大连市的号,不填瓦房店市的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三个直辖市所属的工业企业均应以英文“A”表示。 重庆市由于历史原因,所属的工业企业均应以英文“B”表示。 九、单列市号:目前只有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和青岛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企业填“1”,其余企业均填“0”。
十、企业集团号:仅限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填报。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内松散型联营厂和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企业”填“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E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哟西安公司 D 东风汽车公司 B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F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H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J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K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L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M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P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Q 此位编号可由企业直接填报。
十一、“企业编号”,除前六位不应随意变动外,第十九位城市号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因为某个城市的产值、效益等指标在本省排列位次的变动而改变城市代号。
注:近几年,由于机构改革和统计标准的变动,使原机械行业实行多年的22位企业编码中的个别标识失去意义,但为了保持数据库的管理和历史资料的对比,请各主管单位相对保持企业编码的稳定性。
三、机械工业行业分类及代码
序 号 行 业 名 称 代 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备 注 农业机械工业行业 内燃机行业 工程机械工业行业 仪器仪表工业行业 文化办公设备行业 石油化工通用机械工业行业 重型矿山机械工业行业 机床工具工业行业 电工电器工业行业 机械基础件工业行业 食品及包装机械工业行业 汽车工业行业 其它民用机械工业行业 注:本分类代码用于月报和年报各类统计资料的行业归类。 A N Z B W C D E F H 包括轴承行业 J K L 指上述A-K行业不能包括的机械工业企业列入此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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