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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2 14:43:0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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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所有权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权是别人的物,担保物权是自己、他人的物均可设立。

【例题·单选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疑编号950957101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参见教材P16。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规定。 应当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2012上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之日起设立。

A.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示 D.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示结束

[答疑编号9509571013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申请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参见教材P17。

【2012下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A.自动续期

B.依法办理手续后续期 C.自动消灭

D.由主管部门注销

[答疑编号9509571013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延续。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故 A选项正确。参见教材P17。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

利。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相邻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疑编号950957101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 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建设单位是需役地,相邻单位是供役地。参见教材P17。

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不动产物登记 权变动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物权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变动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保护 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例题·单选题】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答疑编号9509571013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甲与乙,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均是有效的,但由于甲丙之间交付了设备,根据《物权法》,动产物权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甲丙之间已转让了物权,但并不等于甲乙

之间的合同失效。正确的处理是,甲乙之间已转让物权,所以设备归丙所有,但甲乙之间合同有效,根据此合同,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18

【案例】教材19页

某公司与土地管理局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该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后,土地管理局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 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内容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注意】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而物权是绝对权。

10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一、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一)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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