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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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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湘公通[2011]15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湘公通[2011]159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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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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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聚众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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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2)以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3)以滋事打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方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干扰选举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6)国家工作人员扰乱选举秩序的; (7)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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