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知识 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 另附真题练习, 检测知识盲点, 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 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立法准则、行 为准则和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二: (1 )内容的根本性。这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它体现 在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 ( 2)效力贯彻的始终性。 此即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 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具有宏观指导 作用。
理论上一般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前者是三大诉讼共通 共用的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原则等; 后者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 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下面只 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依据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具有平等的诉讼 地位。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当事 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依据有: (1)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 2) 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 3)它是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
民 事
诉讼法确立平等原则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 ( 4)它是民事诉讼法中程序公正理念的 制度形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地位平等。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被告、 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无高下之分, 完全平等。 这种平等是
通过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平等分配来体现的。
诉讼权利分为三类: ( 1)双方当
事人共同享有并能独立行使的权利, 如委托代理、 申请回避、 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 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
( 2)虽为当事人双
方享有, 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 如请求调解权、 自行和 解权、质证权等。( 3)只能由一方当事人专有但与对方当事人某一权利对等的诉讼权利,
如,
起诉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专属于原告,而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则专为 被告享有。
2.机会平等。即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机会,以及提出攻击防御之 方法的机会。 3.风险平等。指诉讼之胜败风险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分配,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负 担较高之败诉不
利益风险。
总之,这种平等,既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上的平等。 (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实现
为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做到:
1.平等地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这要求法院以立法平等为基础,做到 司法平等, 为当
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不 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任何当事
人, 在民事诉讼中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 享受法律规 定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 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
3.平等保障并不否定必要的符合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例如,由于能力素质、经济条 件等差异, 一方
当事人可能相对弱势, 此时就需要法院进行适当释明和帮助, 使之与相对强 势一方形成实质平等。
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就是同 等原则,其实质是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 应诉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国民 待遇,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加重他们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利,实行对等原则。”这一规定就是对等原则,其实质是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 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歧视待遇。 即该外国人所在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加重 我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的, 那么, 当该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时, 我国法院照 葫芦画瓢,也可限制其诉讼权利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四、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就是法院调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时, 对能够调解的案件要多对当事人做说服劝导工作,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其 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在性质上既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也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因此,凡 能用调解方式结
案的,就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调解的方式是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此即法院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向当事 人宣传国家的法
律、 政策, 宣传正面的道德思想和传统文化, 促使有过错的当事人认识到自 己的过错,主动承担责任,让无过错的当事人能够得理饶人,进而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彻 底解决纠纷。
3.法院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和合法。自愿包括程序上自愿和实体上自愿,合法也包括程 序合法和实体合
法。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4.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两者都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不应厚此薄彼。从法律 的规定看,除法
律明文规定的外, [如,《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有人认为,下述案件不适用调解: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涉及追缴、 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 件;有严重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此外,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 和解,但执行法院不能调解。 ]应当判决结案;对于那些经调解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也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五、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 ]这是 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所谓辩论原则 [对辩论原则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辩论、辩论权两个 关键词的理解的基础之上。 所谓辩论, 是指双方用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 指 出对方的错误或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见郑钢编着: 《全新现代汉 语词典》,吉林音像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2 页)。这是对“辩论”的一般意 义上的解释。对诉讼中的“辩论”的理解,不能离开这一基本意义。所谓辩论权,王福华教授 将其解释为:“辩论权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 求享有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以及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 权利。”(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9 页)辩论、辩论权 和辩论原则三
者之间是何关系?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 辩论, 是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 主张并反驳对方的意见和主张的诉讼行为。 辩论权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 (含其诉讼代 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辩论原则就是为规范辩论行为, 保障辩论 权行使而设立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原则。 ]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
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认为,辩论原则包含了以下内容:
1.辩论权是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其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法庭辩论是 辩论权行使的集
中体现, 但除此之外, 辩论权的行使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起诉与答辩就构成 一组辩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可行使辩论权;在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的审 理和裁判过程中,当事人仍可行使辩论权。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辩论。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辩论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之中,
而书面辩论多体现在其他阶段, 主要表现为用相关诉讼文书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及反驳 对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例如,起诉状
/ 上诉状与答辩状,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时债权人或
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而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针对此书面异议提出 书面反对意见,等等。
4.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如果法院不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甚至 任意限制或剥夺
这一重要的诉讼权利, 则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服而提起上诉或申 请再审, 乃至于引发涉诉信访。 为此,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反面规定了法院对当事 人辩论权的保障。 《民诉法解释》第 325 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据此,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 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 应当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 391 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
表辩论意见的;(二)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 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 形”。据此,如果原审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则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 决定再审。
此外,在理解辩论原则时,还需注意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以及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国外的辩论主义具有一定的区别。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一) 法律依据和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诚 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 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 诚实 和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实施诉讼行为。
(二)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1 .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 2.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
3.是平衡当事人之间因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差距所引起的诉讼能力不对等的需要。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是指其适用的主体、 客体范围以及违反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初始形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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