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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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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配合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保障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规范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直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是指《平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平车领〔2019〕1号)确定的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单位和参改人员。

第三条参改事业单位中的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出行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在平单位常驻地按《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平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6〕37号)明确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执行,即平凉市中心城区,崆峒区安国镇、崆峒镇、柳湖镇、四十里铺镇;平外市直事业单位常驻地按该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优先使用车改后保留的业务用车;无业务用车或业务用车保障不足的,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车辆租用,除团体活动、学生活动、来宾接待等活动,在单位车辆不能满足的条件下可租用车辆外,一般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租用车辆。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开展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是真实合法的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乘坐出租车出行的,按平凉城区出租车的收费标准,以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为依据,据实报销。租用车辆应签订租车协议,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

第八条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累加计算公务交通费用;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出行的,应按照节约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实际交通工具数量。

第九条公务交通费用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再单独增加预算,反映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30239—其他交通费用”中。单位要严格控制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个人每月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第十条市直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人事代理人员、在原单位为事业身份的挂职人员纳入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因开展科研项目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具体标

准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公务交通费报销范围。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参照《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平办发〔2014〕78号)、《平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平财行〔2015〕3号)和《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平财行〔2015〕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直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无事前审批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

第十五条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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