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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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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3.26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1 / 3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2 / 3

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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