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校教【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撤销或变更学位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议申报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及申报和调整的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二)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初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则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五)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全日制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2.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的;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4.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5.退学、开除学籍者。
(三)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毕业时尚未被解除的。 第十一条 成人学士学位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河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五门(含)以上的;
3.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 4.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所列的有关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系、部)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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