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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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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韦尔兹尔(Welzel)曾指出:“所谓社会的相当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性的秩序范围里,由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 [8]而观念性的相当必须建立在具体社会中,乃至具体社会的不同场景中,并经由客观化的参考因素来判断。具体而言,判断自助行为的相当性,应当结合实施自助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不法侵害者的反抗情况等客观要素进行衡量,同时还应从公共秩序的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就物权保护而言,物权人通过扣押侵害人财产即可达到目的的,不得毁损其财产,除非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必须(例如,为夺回自己被盗窃的财物,而撕毁装有该物品窃贼的皮包);通过毁损侵害人财产即可达到目的的,不得拘束其人身。无论如何,均不得伤害加害人的身体。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须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权利人实施自力救助行为以后,须及时通知有关机关,请求处理。因为自助行为是“一种于时机紧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时的暂时的替代手段,而争执的问题并未最终解决。” [9]问题的最终解决仍需通过公力救济。如果行为人不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则不能发生自助行为的效力。所谓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是指行为人应当将被拘束之人或被扣押之财产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处置。

三、自助行为与相关保护手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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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作为保护物权的两种救济方式,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护物权,都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实施,都不应当超过必要的限度,等等。其不同之处表现在:第一,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正当防卫注重消极防守,其特点在于防御性,而自助行为注重积极进攻,其特点在于自救性;第二,行为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既可以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实施,也可以为保护他人的物权而实施,而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实施,为保护他人的物权而实施的救助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第三,对时机的要求不同。自助行为一般以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构成要件,而正当防卫并不要求以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构成要件;第四,所针对的侵害物权的行为或状态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物权的人的行为而实施,对于已经终了的侵害物权的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自助行为既可以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物权的行为而实施,也可以针对实施终了的侵害行为所形成的妨害状态而实施。

(二)自助行为与留置权的关系

史尚宽先生曾根据台湾“民法”的规定,将自助行为分为一般自助行为和特别自助行为,并认为出租人之留置权与场所主人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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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均属于特别自助行为。 [10]这说明,自助行为与留置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厘清。 尽管自助行为与留置权都具有权利保护的功能,但二者仍存在以下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自助行为属于权利人行使防御权和自救权的行为,其本身不属于权利。而作为自助行为人行为基础的防御权和自救权,也不同于作为民事实体权利的物权和债权。而留置权尽管也具有自救权的性质,但其在相当多的国家的民法上被规定为一项民事实体权利,而不管其性质被解释为物权还是债权 [11];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自助行为既可以针对他人的人身,也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实施。而留置权只能针对他人的财产(动产)而不能针对他人的人身实施;第三,被保护的权利不同。自助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也可以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在财产权中,既可以适用于对物权的保护,也可以适用于对债权的保护。而留置权只适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不适用于对物权的保护,更不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保护;第四,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适用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果权利人来得及请求公力救济,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而留置权的适用则不以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前提条件。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以行使留置权;第五,有无限度要求不同。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自助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所谓必要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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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但留置权人只能在债权的限度内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总之,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看,只有自助行为的适用,而无留置权的适用。 四、自助行为的效力

所谓自助行为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助行为实施以后,会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产生各种不同的效果。第一,因成立自助行为给相对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相对人向法院起诉,行为人得以之为正当免责事由而予以抗辩;第二,对于在自助过程中所假扣押之侵害人财产,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不能长时间凭私力占有之,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三,自助过限或错误自助,物权人应对此负赔偿责任。所谓“自助过限”,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利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实施自助行为的情形。所谓“利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是指与待恢复的权利性质不相称,使用了对不法侵害人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方式。例如,行为人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即可取回被不法侵害人占有之物的,其却采取故意伤害后者的方式取回其物;所谓“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物权人给加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了与其所要保全的物权价值不相适应的损害。对于过限的“自助”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所谓“错误自助” 是指物权人误以为具备自助的条件而实际上该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自助”。例如,妨害事实为物权人所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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