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75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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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2 / 3
第四条 各餐饮场所经营者是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
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章 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
第五条 在本市规划城区范围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居民住宅楼禁止新、改、扩建餐饮业。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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