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2003〕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城市发展,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53号令规定,依法行政,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一个规范、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意 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
省人民政府第153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房屋拆行管理部门要以153号令的颁发实施为契机,在7月份认真组织宣传学习活动。首先,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学深、学透,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条文的具体含义,做到依法行政。其次,要组织对拆迁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规范拆迁行为。其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悬挂、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拆迁当事人掌握相关法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减少拆迁矛盾的产生。
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1、抓紧测算2004年度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单位,对当地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和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进行测算,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当地
相关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上报市政府,由市建委会同市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于2004年1月31日前由县市政府公布执行。今后每年按上述程序调整公布一次。
2003年度各地已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继续执行到2003年底。
2、制订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审查材料时,要求拆迁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并将经测算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80%存入专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开户银行三家签订使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协议,开户银行未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用资金通知,拆迁人不得拨付或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建立起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三方互相制约、合理的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掌握有关政策,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1、各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明确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充实必要的力量,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拆迁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如拆迁办不是一级法人单位,则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等法律文书均应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名义制发。同时要严格执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
迁。
2、严格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特别是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制订在同一城市区域内禁止“一个项目,一个政策”、“一条路,一个政策”,或降低补偿标准,一个项目两种补偿标准等不规范行为的出现。
3、通过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公开招标拍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由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拆迁人,确需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房屋拆迁人的,须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办理房屋折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协调拆迁矛盾中,应完善谈话笔录等程序,协调不成功的,要当即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给拆迁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聘请评估机构,公开评估。
5、加强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的单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不发给资格证书,不准接受委托拆迁或者承担房屋拆除工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经常性管理、规范其行为,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强化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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