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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全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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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全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全管理,确保全员有证并做到持证上岗,特做如下规定:

1、培训科按各单位需求及下井人员范围,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一般工种等相关作业人员安排培训,并发矿内部相关证件(证明)。

2、矿井所有上岗人员必须配戴与自己工种(岗位)相关证件。

3、地面岗位上岗全部配戴与岗位相配的证件,下班期间不允许配戴。上岗期间检查发现一人次,对责任人、当天区队(科室)值班管理人员、科队长每人次罚款50元。

4、入井人员在验身时,把证件夹在工作服上衣口袋处,由运输队把口验身人员检查是否持证或证件是否是本人的,无证或相关证明人员一律不准放行。否则,违反规定每放一个无证或无相关证明人员入井,对运输队当班把口工、跟班队长、值班队长、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5、下井前临时发现证件丢失的,可由区队开具证明,并到信息站备案,值班信息员签字认可后,把证明交给把口人员,可以入井。但职工上井后必须到培训科补办证件,不允许连续两天开具证明。

6、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在井下随时抽查所有员工所持证件,

发现工作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特殊作业按严重三违论处,一般工种按一般三违论处。同时,对无证入井的要按前条规定对把口工及运输队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对在井下证件丢失的则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理。

7、对于持区队证明入井的人员,运输队把口人员做好记录,发现有连续两天持区队证明的一律不准其入井,影响工作的由职工和区队自行负责。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作业的,追究无证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责任,按照矿井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8、各单位对于丢失证件人员按规定及时出具证明,并在当天到培训科补办证件。

9、对于证件丢失并补办的人员,每证罚款10元,由培训科补办证件时代收,每周集中上交财务一次。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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