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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5 22:02: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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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规则来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都不是徒劳无功;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限制和规则就全不起作用。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可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在雅典一个样,或者今日之法和明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世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做出的其他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一项法律规定)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是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一规则称为“法律”。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 罗马帝国的分裂

公元4—5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罗马帝国的两分最初意图是创设一种政府形式。 戴克里先设立了两位皇帝并立的制度,他们分别统治东西罗马,两位皇帝都有一位都有一位辅佐者,作为他们的继承人。

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都把自己视为从苏格兰到幼发拉底河的整个罗马版图的君主。 :这一制度在构想的时候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另一君主在分治的过程中,产生了与庞大版图相匹配的权力,他不可能再臣服于另一君主。

西罗马帝国灭亡的原因,首先,西罗马帝国的经济没落到以通用均属货币为媒介的交易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实物贸易。其次,西罗马帝国的放权促成了足以对抗中央权威的地方权力的兴起。

东罗马帝国所延续的文化基本上是希腊世界的,其中心一度属于亚历山大大帝治下的希腊语地区。

东罗马帝国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它对罗马共和国及其质朴的怀旧情感日渐消逝,而自由的希腊就久为人遗忘,随着拜占庭与东方的接触,以古拜占庭为中心的东罗马帝国的氛围

越来越东方化;它对东方的心醉神迷导致了以唯唯诺诺的服从为标志的专制君主制的产生,以及对统治者个人的崇拜,——这种崇拜在古典的希腊、罗马时代是为人们所拒斥的。

西罗马帝国被他们视为蛮族的日耳曼人灭亡,日耳曼人在西罗马的废墟上,兴起了星罗棋布的日耳曼王国,它们是现代西欧主要民族国家的前身。

:一个民族乃至是一个国家,在面对局部区域甚至是世界变革时,即使自己身处不利的位置,这些都是不可怕的,只要你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你就能应对这一些。日耳曼人虽被视为是蛮族,但他们却能屈了解和学习西罗马帝国。再有就是日本,这个国家其实并非是多么地令人痛恨,也并非是一无可取,它身上所带有的学习能力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

统治者权力的来源

中世纪早起是“君权神授”,逐渐发展为“人民契约”。 :“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的产生是神的之意,人民即使反对批评邪恶的统治者也是有罪的;“人民契约”即君主或统治者的产生是基于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君主或统治者宣誓自己施行正义、尊重法律,人民也做到对君主或统治者的忠诚。因为契约双方的存在是基于契约关系,一旦君主或统治者无法尽到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人民将有权收回自己的忠诚。

尊重法律? :任何一个新兴的权力集合体的出现都是对先前权力集合体法律的不尊重,乃至是反抗。

自然法的几近神性,最终进入了世俗“高级法”和“基本权利”的现代语境,其效力体现在可对抗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实定法的司法审查程序。

:西方的诸多理论都大致提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但他们不得不面对存在着明显不平等的奴隶制度。“亚里士多德通过一些人生而注定成为奴隶的表述来回避这一现实;罗马法学家的做法是将奴隶制度归于万民法以及人类普遍天性,把被征服的敌人视为战利品,因而认为战胜者给予努力任何生存方式都是正当的。”基督教则认为奴隶是人之罪恶的结果,神父的普遍观点是:人类本质上的平等是人类的天性尚未被罪败坏以前的理想时代的事情,随着人的败坏,人类社会的条件就使得对一些人的奴役成为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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