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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初次信访事项回访核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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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信领办〔2017〕4号

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初次信访事项回访核实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初次信访事项回访核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与之配套的回访核实和满意度评价体系已在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作了相应调整,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浙江省初次信访事项

回访核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初次信访事项工作责任,推动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有力有效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途径,第一次向各级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回访核实是指对提出初次信访事项的信访人进行访问,了解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办理等工作,核实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征询信访人的满意度评价。

第四条 回访核实工作主体是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和乡镇(街道)。回访核实工作可委托村居(社区)或第三方进行。

第五条 回访核实方式有短信回访核实、电话回访核实、实地回访核实、网络回访核实等。回访可事中、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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