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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5 23:28:5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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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调整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准则,在每个过程和每个阶段都能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

含义: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审理并以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法律创设的假定,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来看待;但这种推定可以被推翻的。

要求:?有权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并且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含义: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迫使言词证据提供人违背内心意愿,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禁止的是强迫行为)

要求:?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对于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问题,有权拒绝回

答。

?办案不能采取强制的方法迫使公民提供言词证据。 ?法律应当设立禁止强迫自证其最的保障措施。

历史沿革:欧洲中世纪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每个人都要宣誓作出陈述(维护宗教统治地位),但这又与宗教理念相悖,因为人人都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不可违背自己的本性,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言论。一方面是要诚实地作出陈述,而另一方面又要为了保全自己,使自己免受刑罚,爱护自己的生命、身体,不可如实地作出陈述)为此,当事人应该享有沉默权。不可作出与自己利益相违背的证词。也就是如实回答与自我证罪的矛盾。

我国的刑事诉讼原则中的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参见书本

第六章 管辖

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分为职能管辖(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

利的犯罪

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

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另外的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管辖。但是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不加重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对于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对之前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其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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