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模本 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修改文件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
22.3 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22.4 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与评审 23、谈判
23.1 采购中心将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开始仪式。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3.2仪式由采购中心主持,项目领导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4、谈判小组
24.1 谈判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24.2 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4.3谈判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4.4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5.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25.1谈判开始仪式结束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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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26.评审过程的澄清
26.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26.2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相关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7.1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2在正式谈判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谈判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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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模本 27.3 被认定为非响应性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情形 (1) 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 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采购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或*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非响应性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情形。
27.4 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谈判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27.5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谈判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8、谈判及成交原则
28.1谈判
28.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然后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28.1.2 谈判报价原则上分两轮进行,即谈判开始前报价(按本采购文件中配臵与分项报价表的格式填报并加盖公章)及谈判结束后最终总报价(该报价将作为评审确定成交的依据)。若谈判小组认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等远远低于谈判预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轮中间报价,但必须预先通知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8.1.3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与澄清进行确认,并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报价(最终总报价或可能的中间报价)。谈判承诺及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8.1.4 供应商最终总报价在货物数量没有增加,配臵、服务没有重大提高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高于第一次报价(即谈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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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臵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谈判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救机会。
28.1.5 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结束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最终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谈判小组有权取消其谈判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最终总报价次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8.2 成交原则
28.2.1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后的总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评定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依据。
不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论是否已经参加了后续谈判报价,均不得授予成交资格。
28.2.2谈判小组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终总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按各供应商最终谈判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候选人。本次采购,只要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则视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28.2.3 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总报价如相同,则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若均非“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科技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28.2.4如最终总报价不等,在自主创新产品最终总报价不高于其他产品最终总报价中最低者5%时,应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为最终成交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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