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名词解释 1、表提 2、电提 3、出口收汇核销 4、收妥结汇 5、押汇 6、定期结汇 二、填空题
1、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 ,支付 。 2、按《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灭失,货方应在提货之日起 天内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
3、按《华沙公约》的规定,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害,收货人必须在 内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
4、按《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有关规定,如货物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 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后,应最迟不超过 天通知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 三、单项选择题
1、托运人凭( )向船公司换取正本提单。
A、托运单 B、装货单 C、大副收据 2、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必须全部接受 C、可选择接受 3、提单的签发日期为7月2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则受益人的交单日期最迟为( )
A、8月14日 B、8月15日 C、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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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的时间不得超过收到单据翌日起( )。 A、5个银行工作日 B、7个银行工作日 C、10个银行工作日 5、买方收货后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向( )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6、买方在目的港收货时发现货物短少10箱,应向( )索赔。 A、卖方 B、承运人 C、保险公司 7、按《华沙公约》的规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 A、交货之日起1年内 B、到货之日起2年内 C、交货之日起2年内 四、判断题
1、汇票的抬头是付款人,发票的抬头是收货人,保险单的抬头是被保险人。( ) 2、凡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 3、按《UCP600》的规定,正本单据应注有“正本”字样。 4、信用证的修改书可由开证人直接寄给受益人。( )
5、按《UCP600》的规定,汇票的受票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人。 6、凡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 ) 7、进口货物的通关模式为“先报关,后报检”。( ) 8、进口动植物产品,只能在进口口岸进行检疫处理。( )
9、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除有特殊原因外,由海关将货物提取变卖。( )
10、买方收货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可随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 11、买方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 )
12、铁路运输进口时,对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要求,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
13、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货物短失,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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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只要是因卖方原因导致交货不符,卖方都应赔偿买方提出的一切损失。( ) 五、简答题
1、出口企业备货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2、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什么? 3、什么情况下才有必要催促买方开证?
4、出口交单时,如单证不符,出口企业可采取哪些做法? 5、进口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6、简述向空运承运人索赔的时效。 7、进口人发现货损货差时应如何进行索赔? 六、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工作失误,在信用证有效期已过之后才向议付银行交单,且单据上存在很多不符点,故开证行拒付。该公司遂要求改为付款交单,但买方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后经多次联系,3个月后卖方降价7000美元,买方付款赎单。问:从此案中我们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2、FJ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要求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当FJ公司备好有关单据交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提出应有船公司出具的船龄证明,否则即为单证不符。但船方不同意,其理由是FJ公司订舱时,未在托运单上提出该项要求,且还需在香港转船,二程船的船龄无法掌握。FJ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并主动说明缺少船龄证明。开证行回电表示因缺少船龄证明,构成单证不符,因而拒付。FJ公司咨询了有关专家后得知缺少船龄证明并不构成单证不符,正准备向开证行申述时,又接开证行来电称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的是“Canned bamboo shoots”,而发票上写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FJ公司立即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商业发票,并申述关于船龄证明的异议。但开证行回电称信用证已失效,仍然拒付。后FJ公司与买方联系,以降价10%了结此案。问:本案中FJ公司在处理上有哪些失误?
3、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二手机械设备,合同规定:卖方保证设备在拆卸前均在正常运转,能满足买方正常生产的要求,否则更换或退货,买方须在货到目的地后14天内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货到后经检验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均已停止使用,且许多设备坏损、缺失,但此时早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因而无法向卖方索赔。问: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4、RL公司从德国进口1万吨拉丝盘条,合同规定材质为美国标准SAE1008,远期信用证支付,见票后180天付款,以SGS验货报告为付款依据,以目的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为索赔依据,如有争议,在香港仲裁。卖方交单后,RL公司虽发现了一些不符点,但考虑到对方为国际著名企业,货物质量应无问题,故尽管市价已下跌很多,还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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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单据。但货到后,发现货物外观及包装极差,缺少180余件,短重140余吨,材质虽与合同规定相符,但有“耳子、飞边”等缺陷。因而,RL公司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一直置之不理。RL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机构名称而被拒绝。最后,RL公司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要求法院签发止付令。法院在审核了有关文件后,向开证行发出了止付令。卖方不得已与RL公司协商,同意退货50%,其余货物每公吨降价69美元。问: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5、西安A公司委托青岛B公司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转运至西安交A公司,由于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设备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设备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设备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设备是旧货,于是请B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6、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买方发现重量短少10%,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因此拒绝提货,拒绝付款。后水果全部腐烂,进口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费5万美元。试分析该案中我方的失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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