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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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进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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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
第三条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 第四条 (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 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 ,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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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 (整治原则)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水域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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