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改造工程等;柜门的制作) 1.4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
1.5 乙方包工不包材料,施工所需工具乙方自己提供并保管 1.6 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天津市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 35 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2012 年 11 月 17 日。 3.3 竣工日期: 2012 年 12 月 23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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