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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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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

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 / 3

一、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工作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对于重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 2 / 3

禁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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