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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0 18:04:0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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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的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和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但现实并非如此,家庭暴力的存在却严重侵扰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并且使弱势家庭成员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下面重点讨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家庭暴力产生的对策。

家庭暴力在中国由来已久,从封建的旧中国一直到改革开放的今天,可以说连续不断,屡禁不止。以前,一部众人皆晓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摆在人们面前。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两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广东省妇联组织了对1589个家庭的入户调查,结果显示,29.1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虽然家庭暴力存在已久,但历代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界真正的关注。许多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求助无门而选择“以暴制暴”,这样就严重的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认真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界定

人们谈起家庭暴力就会简单的认为是“丈夫打老婆”,但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之间实施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也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相互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专指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包括人身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二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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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完全性或他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三是如何认定为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为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血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所谓暴力,泛指侵害他为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以及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的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的暴力行为,即“冷暴力”。所谓“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底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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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人相互关系密切,多为一家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经常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施暴者与受害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施暴者而施暴条件几乎都是现成,受害人就在眼前,而对受害人而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施暴行为是防不胜防的。以上两种原因就充分的说明家庭暴力经常性的必然性。

3、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受害人受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基于婚姻和家庭的整体利益需要或思想观念原因不去告发施暴者,使得发生在家庭这一特殊范围内的家庭暴力不易为外界发现。(3)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因常常与某些家庭隐私相连而不被曝光。(4)公众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

4、家庭暴力的行为具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的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工作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5、家庭暴力后果的严重性。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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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其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的危害社会安定、妨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受害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无法保障时,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作用。此外,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造成精神隐疾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双方,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长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伤害,被“冷暴力”折磨的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不愿与人交流。现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前奏就是家庭“冷暴力”。“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机体的重要的“病毒”。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后果这么严重,为何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不能消除呢?其中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地原因。

(一)、民族传统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之核心就是夫权,族权(父权),家长是家庭是首脑,居于支配地位。法律赋予家长特权:“财产权、教会权、主婚权。”在封建社会夫与妻的关系就是尊与卑的关系,妻子从属丈夫,没有任何权利,妻子控告丈夫,属于名犯义的行为,要予以制裁。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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