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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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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严重侵犯,而且是一种反道德、反法律、反社会、反文明的野蛮行为,旗帜鲜明的谴责家庭暴力,反对任何为家庭暴力进行辩护的言行,从而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思想认识和舆论环境。

(二)、制裁施暴者,完善立法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应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施暴者不那么肆无忌惮。由于对制裁家庭暴力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司法者的任务,这就是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所以,完善有关制裁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立法方面,目前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和法规的呼声很高,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是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规定违法者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另外,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将某些性质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制裁施暴者的条文:第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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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4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对完善有关司法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在现有的法律的条件下,通过培训执法、司法人员、改革司法体制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性。

(三)、加强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凡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的后盾。首先,公安机关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不要遇到此类案件就认为家务事一推了之,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人民法院要严肃执法,对有家庭暴力的纠纷不再进行调解,不能要求受害人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来换取施暴者不再施暴。且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的“冷暴力”倾向,要求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再做判决。所以,只有严肃执法才能达到惩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四)、心理救护。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很重要,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一直对它比较忽视,现在正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许多地区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理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双方帮助。同时,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应对措施,还能帮助他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心理救护对于“冷暴力”的救助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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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的家庭严重缺乏沟通与交流,以爱为纽带,以和睦为基础前提的婚姻生活是最不能容忍隔阂和默然。心理救护使夫妻双方增加沟通与交流,这样有效的减少了“冷暴力”。

(五)、帮助受害者。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逆来顺受,所以,帮助受害者是必要的。首先,为受害者提供避难场所。庇护所虽然是一个临时救助机构,但它毕竟能够为逃避险境的妇女提供一个安全的栖身之地。其次,通过立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在这方面,我国1997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做受害人妇女在控告权、起诉权、请求抗诉权、委托代理人等方面较以前更多的权利。最后,对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支持和鼓励。例如2003年,倍受中国法律界和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一件大案——刘栓霞杀夫案,此案最后的判决并未判刘栓霞死刑,而是判有期徒刑12年。这就是一个反映对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才鼓励的实例。刘栓霞因为长期受丈夫的虐待,他担心将来会死在丈夫的手里,于是先下手为强将其夫杀死。尽管杀她丈夫时并未受到侵害,从传统的正当防卫角度看,除非有实际的侵害发生,而且被害人认识到了侵害的严重程度并有必要使用暴力去反抗时,不得使用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等手段,否则就不具有合理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理论随不无道理,却忽视了男女之间的差异,因为在丈夫施暴的情况下,妇女很难进行防卫而只能受害。所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从具体情况出发是合理的、不正确的。我们只有对这些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和鼓励,才能使她们不再逆来顺受,从伤害中勇敢地站起来,反击家庭暴力。总之,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能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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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文明是清除家庭暴力的途径。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有:首先,净化社会环境,坚决反对和清除邪教、迷信、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为建设家庭文明创造外部条件;其次,家庭成员都要树立平等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正确认识妇女的平等地位,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再次,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法律教育,注意培养家庭成员的依法解决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自觉性。最后,注意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建立平等、民主、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使公众认识到家庭安宁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的重要内容,把家庭建设成洋溢着温馨和充满亲情的乐园。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杂志《家庭医学》2004年1月版,第4页。 ○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与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75页。 ○

3中国——加拿大司法合作项目“女性与法律”比较研讨会甲方论文集第262页。 ○

4参见《高级汉语大词典》 ○

5《刑法》指狭义刑法,即刑法典,刑法指广义刑法。 ○

6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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