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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郗研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行政强制执行在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制度模式,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所特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值得探讨和分析的。本文从比较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概念入手,着重比较分析中德两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演进、执行模式以及具体程序,在还原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制度的原貌的同时,给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改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即使强制;行政行为;代执行;执行罚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 1.一元论与二元论
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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