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 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
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4. 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5. 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 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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