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下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和地调及以上调度且容量大于30兆瓦的并网风力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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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和并网的自备电厂等,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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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调节发电机组出力所提供的服务。燃煤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至50%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至0%额定出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及核电机组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适当参与系统调峰。
(三)
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冷备用、自动电压控制(AVC)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深度调峰指机组
0.9至1
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0.97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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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启停调峰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72小时内再次启动的调峰方式。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在指定时间内能够调用。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根据电力调度运行需要,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90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南方区域内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FCB是指并网机组在高于某一负荷定值运行时,因内部或外部电网故障与电网解列,瞬间甩掉全部对外供电负荷,但未发生锅炉主燃料跳闸(MFT)的情况下,用以维持发电机解列带厂用电或停机不停炉的自动控制功能。
(六)冷备用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由于电网运行安排需要,按电力调度指令停运,到接到电力电力调度指令再次启动前的备用状态,备用时间需大于72小时(由于电厂自身原因申请停机的不纳入备用时间统计)。
(七)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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