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辨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一定的证据,被指控涉嫌或者有某种犯罪行为而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只是由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或者对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提起的控诉方式不同,而做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则统一称为“被告人”。下面,我将主要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进行辨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演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罚权的特定对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开展的。历史上,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由奴隶制弹劾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区分,与原告诉讼地位平等,法官中立)、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导致刑事司法控、审职能合一)到现代民主式诉讼(控、辩、审三方组合的基本诉讼结构逐渐完善)的发展历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经历了由诉讼主体到诉讼客体,再到诉讼主体地位回归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中,诉讼民主不断彰显,诉讼程序不断科学,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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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加强。在现代完备的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在控辩对抗结构中,处于辩方地位。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以一系列权利保
障为基础的。其权利的扩大并获得有效保障,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现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列基本权利支撑其诉讼主体地位: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接受讯问时,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权;辩护人辩护权;开庭陈述权;证据调取权;庭审前知悉控方证据的权利;在指控的罪刑限度内被定罪处罚的权利;申诉权;上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刑法及刑诉法的数次修改,我国在保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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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实现了从“人治”走向“法治”;法院由“专政机关”和“打击犯罪”的观念转变为“居中裁判”、“保护无辜”的新理念;刑罚原则由“法律类推”、“有罪推定”转变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为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从充分保护人权和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和实际操作中程序上及实体上的欠缺等问题。
比如,立法上的缺失有: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与国外相比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审讯中未出示身份,侵犯了被告人的回避权;未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实体处理上可能存在:定性高套;一罪定数罪;量刑高套等情况。
对此,我认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力求做到“两个突破”,达到“双化”要求,使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一是在观念上有所突破,增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保护的意识,认识更新化。从刑诉法第二条新添“尊重和保障人员”及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被告人不等于罪犯,除对其人身自由权受到限制之外,应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二是在操作上有所突破,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权保护的措施,达到规范化。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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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加强学习教育,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提高保护他们诉权的自觉性;其次要加强自我约束,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严格依法办事,在办案中,不得有滥用职权和漠视被告人诉权的行为,更不得非法剥夺或侵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最后要加强外部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权:加强法律监督,法律赋予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为法律监督部门,要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对那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人和事,在有关媒体中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律师以及社会各界都可以就刑事诉讼中侵犯被告人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执行各项刑事诉讼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我深信,通过各方努力,我国在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方面的内容将更全面、操作更具体、措施更得力、行为更规范,人权法治的目标很快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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