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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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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索取,已将所诈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4]参见李富成:《刑事推定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99页。

[5]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749、1086页。

[6]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7]参见康怀宇:《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38页。

[8]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3—564页。

[9]参见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0]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52、165页。

[11]所谓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指行为人意图以犯罪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决意之时间点或者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如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合法占有行为之后,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产生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往往是占有行为之前。日本、德国的论述或判例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相关内容均有所体现,已经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行为定性尤其是抢劫案件的定性联系在一起。一般而言,行为在实施取得财产时是否具有欺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是难以认定的,通常需要佐证与推定,根据事后的事实推定行为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这仍然应该是行为时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是事后故意或事后目的。

[12]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6—469页。

[13]转引自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0页。

[14]参见刘志伟主编:《刑法规范总整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2页。

[15]参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2011年7月22日访问。

[16]参见高憬宏:《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1期。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整合相关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经验,总结而成这一比较成熟且完整的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本文表示认同。

[17]参见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563页。

[18]参见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3页。

[19]参见[德]冈特·斯特拉腾维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20]参见周叔厚:《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2页。

[21]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5页。

[22]参见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23]参见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24]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25]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玛斯卡:《举证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载达玛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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