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
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1996]5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30 【实施日期】1996.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30日 桂政办〔1996〕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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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库区移民,保持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制定的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及本自治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指用于水库淹没处理、工程迁(改)建及移民安置的前期补偿资金和电站发电后的水库维护基金、水库建设基金及其他用于扶持移民生产、生活的资金,属专项经费,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挤占、截留、克扣或挪用。
第三条 移民生产开发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企业借用生产周转金的不同情况,收取不同比率的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1985年以前建成的老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关于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生产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移民资金由各级移民办(局)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责令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在建工程的移民补偿资金,建设单位应超前拨付,以促进移民安置工程同主体 2 / 4
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完成。已建工程的水库维护基金和建设基金,业主要按规定进行拨
付,不得少拨或拖欠。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为了管好用好库区移民资金,有关部门必须做好项目的计划和计划管理。已建库区应以批准的扶持移民安置中、近期规划为依据,在建库区应以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实施规划和水电站建设进度为依据,安排年度项目及投资计划。年度计划是移民工作的指令性计划,是移民资金使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计划实行上下结合的编制程序,即先由各县(市)移民办(局)编制年度计划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移民办(局)汇总并调整平衡形成移民项目投资年度计划送审方案,经地区行署主管领导同意,报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审批(以下简称自治区移民办)。
第九条 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投资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移民办(局)审批报地区移民办(局)备案;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由地区移民办(局)审批报自治区移民办备案;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自治区移民办审批。
二、设备购置单台(件)在2500元以下由县(市)移民办(局)审批报地区移民办(局)备案;单台(件)在2500元至1万元以内由地区移民办(局)审批报自治区移民办备案;单台(件)在1万元以上一律由自治区移民办审批。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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