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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5 7:07:4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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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

第三十二条 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可以委托公安交警部门对在道路上的建筑废弃物违法处置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造成倾倒、污染,除依法责令限期清理、处以行政处罚外,对当事人逾期仍未清理的,由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的部门组织清理,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清理费用,由组织清理的部门依法追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清理行为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相应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对无法查明违法倾倒、污染行为人的无主建筑废弃物,由被违法倾倒、污染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依法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清理费用,组织清理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在明确违法行为人后依法追偿。

相关部门作为被违法倾倒、污染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组织清理无主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制定处理方案,向市、区财政申请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弃物进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弃物进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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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具有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备案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未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运输、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前次处罚标准2倍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合法受纳场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清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或者管理档案备案凭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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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运输,泥浆未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洒建筑废弃物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项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有超高、超载、超速,冲禁令,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无通行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改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每次每车处以3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的,或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入场后不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进行卸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市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交通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每次每车处以2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运输车辆;

(五)强迫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市政道路、公路、路面井盖等公共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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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运输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规定程度,或者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违法受纳建筑废弃物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违法受纳每立方米处以前次处罚标准2倍的罚款。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纳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受纳其他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受纳其他垃圾每立方米处以前次处罚标准2倍的罚款。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在1年内具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建筑废弃物受纳许可证。

本条规定清理费用的承担,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洁措施不落实,污染周边环境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前次处罚标准2倍的罚款。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受纳场的计划受纳容量继续受纳,或者未按计划实施封场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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