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许可
简易办理指南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充装活动。 一、事项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 二、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
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粤质监〔2017〕21号)
9、《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许可范围
茂名市行政区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五、申请条件
1、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2、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办理资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四份);
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人,需提交原件核对;人员资质要求具体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应一致,复印件内容应包括 “作业项目”、 必要的“年审项目”和“聘用记录”);
5、质量手册(一份);
6、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7、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9、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换证、增项需提交材料
(换证申请必须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1.提交“(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的所有材料;
2. 原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以上申请资料需盖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单位将上述申报资料报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茂名市质监局服务窗口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sites/dsft/gdswsbsdtmmft/index.html 2、受理
质监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本次申请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期限告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含必要的整改确认)。申请换证、增项的现场鉴定评审
工作(含必要的整改确认)应当在原充装许可证期满前1 个月完成,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未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4、审批
质监部门自接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发证
许可决定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点: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质监窗口,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898132 十一、其他事项
相关表格请到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mmqts.gov.cn/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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