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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作者:刘路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 要 西方思想史上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探索和研究,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到后来的洛克、卢梭、康德,再到今天,这些思想先驱以毕生的经历研究着这一理论,使得正义理论不断得到发展。在古希腊正义思想基础上启蒙,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正义论》,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体系的论证,今天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正义 自由 正义论 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刘路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01-02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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