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0.5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较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二、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放弃中标,在六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该投标人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总报价低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任何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若被举报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串通投标、围标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的; 三、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与招标工程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的; 五、中标人将工程转包的;
六、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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