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银借记业务,付款行应与其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指定收款人账户是否存在且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发起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应基于收、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中进行支付。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包括:
(一)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支付;
(二)仅限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三)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四)仅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
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贷记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 在线签约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四十一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进行自动核验。
第四章 轧差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五条 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在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九条 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
第五十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一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 日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第五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