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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回顾和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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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当代中国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以及其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无以化解的紧张是犯罪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力。宏观上,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源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化解。微观上,个体犯罪行为和由目标与现实之间的拉锯所构成的紧张正相关,而与由合法方法、违法成本所表现的化解负相关。

应当说,20世纪80年代突破阶级斗争罪因一元论,犯罪学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其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是我国犯罪学领域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自此,“消灭犯罪”的提法逐渐被“控制犯罪”所取代。所谓控制犯罪,就是将犯罪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的正常度就是犯罪控制的一般标准。有学者提出,从本质上说,控制犯罪就是控制犯罪原因系统,构筑犯罪综合治理系统。具体而言,犯罪控制的系统结构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从控制广度上,分为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二是从控制力度上,分为社会控制和司法控制;三是从控制对象上,分为行为控制和人员控制。[9]翟中东教授提出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主张,认为犯罪控制应当是根据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性的措施,寻求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与犯罪抗制对策之间的对抗平衡关系。[10]白建军教授提出,控制社会控制是犯罪控制的最高形式。[11]基于对“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一基本犯罪规律的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是控制社会”达成共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实现犯罪控制的根本途径。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总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经验,对以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进程正在积极推进,在综合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下,我国犯罪控制逐步走上科学化、

现代化的道路。

二、 20世纪90年代: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 20世纪90年代,储槐植教授在李斯特“整体刑法学”概念的启发下,提出“刑事一体化”理念。陈兴良在推崇这一理念的同时,把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统称为刑事法学[12],在其下位主要包括事实性学科(犯罪学)、规范性学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法学)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刑事政策学。(见图3)这一学科定位突破了日本式犯罪学体系和美国式犯罪学体系。既不是以犯罪学牵头的大犯罪学体例,也不是以刑法学牵头的大刑法学体例,而是以刑事法学牵头的各学科按其功能和作用的顺序排列的体例。目前,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一部分或附庸,已成为历史;而将犯罪学作为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的分支学科,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也越来越少。虽然学界对“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独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已达成共识,但是,在我国,作为独立的学科,刑法学早于犯罪学,二者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因此,二者之间科际界限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王牧教授提出,划清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对犯罪学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13]储槐植教授以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将刑事科学大家庭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前犯罪学科的犯罪学;一类是作为犯罪后学科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等。在他看来,犯罪学的出现,将人类对犯罪的关注提前到犯罪发生之前——力争预防犯罪,是刑事科学领域中的一大飞跃。犯罪学研究为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依据,促使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14]严励教授认为,认识和理解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可以理清犯罪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界限。[15]在他看来,为了摆脱目前刑法学处于强势,而犯罪学被“边缘化”的困境,一方面应当重新思考本体犯罪学的理论展开,探讨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建立起专有的话语体系,即专业槽和深刻而抽象的理论;另一方面应当重新思考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关于犯罪学研究的范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以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的出版为标志,我国犯罪学基本上

确定了“四论”犯罪学理论体系,即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二是张旭教授提出犯罪的中心范畴——犯罪、被害、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16];三是李锡海教授的观点,认为犯罪学研究的范畴是:犯罪行为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防控论[17];四是严励教授的观点,认为犯罪学的研究范畴是:犯罪与犯罪人、被害与被害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测、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矫治八个方面[18]。笔者认为,犯罪学研究不能停留在为应用而研究的经验层面上,应当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形成自己独立的基本范畴和学科体系,在与刑事法相关学科的协调中求得犯罪学学科的完善与发展。 图3: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我国许多学者对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康树华认为,狭义的犯罪学内部结构由犯罪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和狭义的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地理学和犯罪统计学等);而广义的犯罪学内部结构还包括预防犯罪对策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和犯罪侦查学)[19]。(见图4)宋浩波在总体上勾画的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由犯罪生理学(犯罪生物学、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犯罪民俗学、犯罪刑事学和犯罪被害人学)和刑事对策学(犯罪预防学、司法警察学、刑法学和监狱学)[20]。(见图5)卜安淳认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包括一系

列子学科。给这些子学科归类,可以分为: 1、犯罪现象学,包括犯罪行为学、犯罪比较学、犯罪史学等; 2、犯罪原因学,可以分为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环境学、犯罪社会学等; 3、犯罪危害学(含犯罪被害人学等); 4、犯罪对策学,包括犯罪预防学、犯罪矫正学等; 5、犯罪学研究工具性学科,有犯罪分类学(犯罪类型学)、犯罪统计学等; 6、犯罪学反思性学科,有比较犯罪学、犯罪学史。(见图6)白建军在储槐植教授最早倡导的关系犯罪观的基础上,以犯罪特性学、犯罪形态学、犯罪定义学和犯罪规律学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犯罪体系。(见图7)

图4:康树华构建的犯罪学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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