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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各镇环境保护工作站,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4日
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金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下同)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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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金湾区范围内区、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全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区、镇、企业三级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镇环境保护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报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应急措施。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区、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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