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
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9]21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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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 / 4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
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编制部门未核定人员结构比例的,应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以及各等级管理岗位总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
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区、镇(街道)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区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中层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助理级岗位包括十一和十二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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