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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案例分享】
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增值税期初无留抵。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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