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开得胜 1 试飞人员资格
参加试飞的随机机务人员必须是授权的维修人员或检验员。试飞维修人员和检验员均应持有维修人员基础执照和相应的机型签署;参加试飞的随机机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适航放行资格;根据试飞科目及要求的不同,参加试飞的随机机务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经授权的相关专业的必检项目检验人员。
2 试飞原则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飞机试飞:
a) 双发飞机,更换了两台新发动机或两台发动机都做过重大改装、重要修理但未经使用或重新安装了两台发动机;
b) 双发飞机,更换一台新发动机或安装上一台做过重大改装、重要修理但未经使用的发动机,同时另一台发动机属重新安装;
c) 飞机维护手册中规定的试飞; d) 封存超过三个月的飞机;
e) 机载设备经过调节,排除故障,更换或改装后,只能在飞行中检验其工作性能者; f) 其它修理或改装方案规定的试飞; g) 退售飞机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试飞。
3 试飞程序
a) 试飞方案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b) 飞机维修工程部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试飞申请;
c) 试飞前由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门视情召开由试飞机组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试飞准备会; d) 试飞机组逐项按照试飞方案进行试飞,并签署试飞结论;
e) 试飞结束后由工程部门视情主持召开讲评会,由机组人员介绍试飞情况,并确定是否再次试飞; f) 最终签署的试飞记录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按照单机档案和维修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存档。
4 调机飞行
4.1 调机飞行包括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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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a) 飞机不执行商业运行飞向目的地进行计划性修理或改装及相应工作完成后的回调飞行; b) 新购飞机从制造厂持适航当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临时电台执照向飞机持有人所在地的飞行;
c) 执行特殊任务时的空机飞行; d) 撤离危险地区的飞行;
e) 销售旧机无“三证”时的特许飞行;
f) 飞机在基地以外航站不执行商业运行飞行至理想的修理站的飞行; g) 机械故障调机。 4.2 调机规定 4.2.1
对上述第a)项调机飞行,飞机维修工程部生产计划部门应提前通知市场部门/运行控制部门,并
负责其它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 4.2.2
对上述第b)项调机飞行,由飞机维修工程部生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接机小组完成调机任务。
公司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的报批手续。 4.2.3 4.2.4
对上述第c)项至第f)项调机飞行,由公司运行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及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对上述第g)项机械故障调机飞行,飞机维修工程部应监督或协助委托维修单位严格按照《最低设
备清单》上所载方案执行准备,并负责向调机机组介绍飞机故障及需机组了解的其它情况。如该机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属特许飞行,应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之后才能调机,由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申请办理该航空器的特许飞行证。 4.2.5
调机飞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机的计划须公司领导批准; b) 调机的决定由公司运行控制部门下达; c) 调机飞行必须由经过训练的合适的机组实施;
d) 持特许飞行证的调机飞行必须遵守特许飞行证规定的飞行限制;
e) 调机飞行的飞机所途经航站的机务经理或营业部指定的专人应做好或要求委托维修单位完成机务保障工作。 4.2.6
调机飞行的机组人员和机务维修人员应在飞行记录本和航线维修记录本上签署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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