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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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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2013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决定每年开展一次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表彰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公正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我市建筑行业授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优秀项目经理,其所在企业应是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受宁波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具有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3、能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近二年內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理。

4、圆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工程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倡导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生产模式。

第六条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认真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在推行环保节能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奖项或表彰。

2、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工程质量奖或结构优质奖。

3、施工现场管理好,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工程建设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获得一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市级以上或二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或授权相关协会评定的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获奖二年内有效,同一工程项目在有效期内,获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承建单位可以申报二人次,参建单位可以申报一人次;获市结构优质奖,可申报一人次;获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承建及参建单位各申报一人次。申报人员必

须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

第八条 申报推荐程序: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可推荐本企业项目经理申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推荐后经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初审同意后报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其中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备案地在四区范围(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经市建管处审核同意后推荐;各专业局由各专业局按评审条件,审核同意后推荐申报。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名单,提请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评审,经审定后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第九条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市建设委员会相关处室、相关单位(部门)、市建筑业协会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表彰、颁奖。并在宁波建筑业协会网络平台和《宁波建筑业》期刊上公布。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在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中,根据上级协会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对采取欺骗、虚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实行动态管理,一经查实,取消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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