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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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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科[2008]3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8.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苏建科〔2008〕35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等文件都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推广应用和管理。当前,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由用户无序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其推广应用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特通知如下: 1 / 3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认真加以落实。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连云港、淮安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应落实措施。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予以把关;建设部门应对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程建设各方要切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管理,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落在实处。

二、正确把握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的有关要求

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仅设计、预留管道,应作为一个整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管理。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造价应当列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宜单独另行收费。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严格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2 / 3

(二)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认定发布制度。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

管理规定 》和《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对太阳能生产企业的规模、产品质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指导建设工程正确选购。在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选用经省级推广认定的产品。

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新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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