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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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6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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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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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五章 担保合同订立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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