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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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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2003]11号 廊坊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廊价经费[2002]133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66.4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43.2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3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

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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