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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8 10:34: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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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

1、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

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 种畜禽管理 – 草原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动物防疫管理 –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 兽药药政管理 – 兽医医政管理

第二章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学习要求

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

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4、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强制执行的程序,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基本概念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畜牧兽医行政法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行为。

二、基本理论

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畜牧兽医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保障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2、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实体要件

?实施行政执法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执法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2)程序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的提出

?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等。 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步骤: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必须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其开业。

(三)发证,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诊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 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特点:

–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特点有:

(1)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单方面的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3)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5)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5、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依法适用于不履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

理相对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应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 (3)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本身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

第三章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学习要求

1、掌握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职责,重点理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熟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范围。

2、理解并掌握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3、掌握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熟悉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4、掌握动物检疫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及怎样实施动物检疫。

5、掌握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及措施,并能区别动物防疫监督与动物防疫行政法制监督。 6、掌握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措施。

一、基本概念

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指由法定的机构、人员依照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检疫项目与对象、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指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从事动物饲养和经营、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生产、饲养和经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基本理论

1、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

?1985年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家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工作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动物防疫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1)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任务。包括:

①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②负责监测和监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③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④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法定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和加盖验讫印章,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包括:

①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②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 ③负责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出售、运输实施检疫。 (3)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包括:

①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难、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②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屠宰厂、肉联厂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 ④行使《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2、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对象的范围: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动物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

(4)动物防疫: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 3、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 (1)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制度 ?动物疫病预防对象的范围 ?实施预防的目标与步骤 ?动物疫病预防的办法 (2)计划免疫制度

即强制免疫接种,应当将那些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并有良好疫苗的动物疫病列入强制性计划免疫范围,实行计划免疫接种。 (3)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要指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疫区内易感染的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染疫的

?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 (1)疫情统管制度

即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统一研究、制定动物疫情管理的方针、政策、基本的管理制度,划分公布权限,统一指挥,统一决策。 (2)疫情报告制度

即动物的饲养经营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疫情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告的制度。农业部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使我国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更加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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