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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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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早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缺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职员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职员一样对合同的终止是能够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然而如何说条件一旦满足,就会赶忙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二)劳动者提早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早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形,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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