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8]9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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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8〕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8〕95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专项
第五条 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 2 / 3
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
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 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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