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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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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党办-3A-01-005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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