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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进出口贸易实务》(第3版)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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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

(3)UCP600 明确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概念,删除了以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revocable)”用语。对于“不可撤销”概念,UCP600 在对信用证的定义及解释、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等方面分别给予了强调,如:①第二条: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②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③第七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④第八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规定给予了受益人更多的保障。

6. 案例分析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来说,UCP500没有授权指定银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做融资,因此,指定银行在这两类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擅自融资,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在多年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受益人有融资的需求,指定银行也有融出资金的意愿,但由于无据可依,资金的供需双方难以契合。顺应贸易实务的需要,UCP600对前述两类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的融资行为给予了肯定。UCP600第十二条 b款规定:指定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预付融资或贴现行为被明确为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该指定银行将取得与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议付行同样的地位。因此,当开证行以受益人实施欺诈为由拒绝对受益人付款时,仍有权要求开证行对该行予以偿付。正如 UCP600第七条和第八条增加的下列字句所言:“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UCP600提供了受益人可以提前融资的三种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但只有指定银行被授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给予提前融资,非指定银行没有得到这种授权。 因此在UCP600之下,对于桑坦德银行起诉巴黎巴银行,要求其履行偿付责任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1.填空题

(1)时间和地点,机构,证书,依据,方法,复验 (2)交接、 结算、 处理

(3)卫生、安全、质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5)法定检验,监督管理,鉴定业务 2.选择题

(1)C (2)A (3)D (4)D (5) A (6) C 3.判断题

(1)× (2)√ (3)× (4)√ (5)× 4.问答题

(1)规定方法有:

① 以离岸为准。根据此种规定,出口货物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② 以到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由该处约定的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③ 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如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的,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作为索赔的依据。

上述第③种规定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这种规定方法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

(2)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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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3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①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后,买方向卖方表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愿意收受或保留此项货物;② 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买方没有做出有效的拒收;③买方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3)例如: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重(数)量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复检权、复检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

(4)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进行检验。

鉴定业务是由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如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鉴定、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及其他业务。

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系强制性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待检验出证后,方准出口或进口;后者不是强制性检验,由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或有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商检机构予以检验出证。不申请时,商检机构不予施检。 (5)合同中的买方复检权条款的订定,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 复检地点是确定在目的港或最后目的地,应视商品的性质、种类不同而定。

② 复检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点、复检地点等因素而定,一般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办理索赔。 ③ 复检机构,应为双方商洽、并经卖方同意的机构。 ④ 复检方法应预先约定,买卖双方应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 ⑤ 复检费由谁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 5.案例分析题

(1)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啤酒花。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但是,当卖方向买方提供单据要求其付款时,买方坚持要在货物检验后才付款。试问上述条件下,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说明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是议付的依据,买方理应付款。若收到货物后,经复检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2)按《2010通则》,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由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已有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则在装船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如确因卖方包装不良,致使在海运途中包装破裂、货物损失,则卖方应对此负责。

第10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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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空题

(1)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2)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3)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 (4)法律、事实、合同、法律规定、违约事实、情节及证据 (5)损害赔偿、延迟履行、宣告合同无效(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友好协商、调节、司法诉讼 (8)免责 2.选择题

(1)B (2) C (3) D (4) A (5)A (6)D (7)B (8)A (9)C (10)D 3.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4.问答题

(1)国际贸易中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故意不履约;

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2)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及包装或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内容如下:① 受损害一方向违约方有索赔的字句。 ② 提出索赔的依据③ 索赔期限④ 对索赔金额的规定⑤ 处理索赔的方法。 (3)通常规定索赔期限的办法有:

①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 ②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至码头或其他地点后××

天内; ③ 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

上述在“××天内”的规定,究竟以多少天为合适,应视具体情况,并参照习惯做法,恰当地加以规定。对于有试用期或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其索赔期限应以调试、适用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为依据予以确定。

(4)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①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②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 ③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④ 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5)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可见、罚金实际上就是违约金。

(6)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这种仲裁协议被称作“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7)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有:

①仲裁事项 ,即仲裁庭依法管辖的范围;②仲裁地点的确定;

③仲裁机构的选择; ④仲裁规则的运用;⑤ 裁决效力的明确规定;⑥ 仲裁费用的负担。 5.案例分析题

(1)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① 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复检,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②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商与乙商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商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商找甲商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

(2)① 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② 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3)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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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因此本案中:① 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② 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③ 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向出口商支付相应赔偿。

第1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进出口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就一国而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该国企业与他国企业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合同。

(2)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这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即为询盘。

(3)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意思表示。

(4)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如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向发盘人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条件。

(5)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2.单项选择题

(1) B (2)C (3) A (4)D (5)A 3.多项选择题

(1)A B C D 2. A B C D 3. A B C D 4.A B C D 5.B D 4.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5.简述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向。② 有特定的受盘人。 ② 发盘内容必须确定。④ 发盘须送达受盘人方能生效。 (2)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Estimate),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且不是每笔交易磋商所必经的步骤,有时可未经对方询盘而经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应忽视。

发盘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意思表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提出来,但也不经对方询盘而径向对方发盘。发盘一经对方(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对于发盘人来说,发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3)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接受必须是特定的合法的受盘人做出。

②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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